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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增利(长信增利动态)

admin2022-07-19推荐股票7
上接B105版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一)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二)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

上接B105版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一)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二)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由中信标普指数公司推出,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编制原则具有严肃性,能够较好的反映可转债市场变化。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于2008年11月12日正式发布,以更加全面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因此,该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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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015年8月7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7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变更为“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关于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事宜,我公司已于该日发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名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4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12月31日(摘自本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项“买入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它交易费用。

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项“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它交易费用。

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买入股票的成本(成交)总额”和“卖出股票的收入(成交)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五)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16年12月31日及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自合同生效之日(2012年3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注:1、图示日期为2012年3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十三、费用概况(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照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A类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5、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9、基金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本基金与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A级代码:519999;B级代码:519998)、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前端收费]、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前端收费]、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基金[前端收费]、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前端收费]、长信利丰债券基金、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基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A级份额(A级代码:519985)、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A级份额(A级代码:519983)、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长信改革红利混合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长信新利混合基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基金、长信利盈混合基金、长信利广混合基金、长信多利混合基金、长信睿进混合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基金、长信利泰混合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长信电子量化混合基金、长信创新驱动股票基金、长信利信混合基金、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基金、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渠道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相关规则如下: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没有赎回费)(3)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补差费为零)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股权前情况、主要人员情况、员工情况、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进行了更新;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银行相关信息;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内容,更新相关服务机构的信息;

4、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更新了基金的转换信息;

5、在“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的相应内容,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基金的投资业绩;

6、在“十一、基金的业绩”部分相应内容,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基金的投资业绩,并经托管人复核;

7、在“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中的部分内容,更新了对持有人服务的内容;

8、在“二十三、其它应披露的事项”部分的相应内容,更新了本基金的相关公告事项。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