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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网上支付银行卡状态异常)

admin2022-08-05推荐股票3
【事件介绍】央行出台网络支付新规支付跨入新时代2015年7月底,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热议。即将迈入崭新的2016年之际,《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

【事件介绍】

央行出台网络支付新规 支付跨入新时代

2015年7月底,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热议。即将迈入崭新的2016年之际,《非银行支付机构网 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终于尘埃落定,正式出台,网络支付业务伴随着新年的到来也跨入了新的时代。其中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让我们先睹为快。

支付账户交易限额对一般消费者影响很小。

办法把支付账户分成三类,各自设定了不同的交易限额。Ⅰ类账户自开立起累计付款限额1000元,Ⅱ类账户年累计付款限额为10万元,Ⅲ类账户年累计 付款限额为2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此限额仅限定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金额,Ⅱ类、Ⅲ类账户资金回提至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金额不计入限额。银 行网关模式支付和快捷支付模式支付并不受该限额约束。

限额是否够用呢?据有关数据,2014年,99.72%的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的金额不超过10万元,98.5%的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 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的金额不超过20万元。因此,办法规定的年累计限额基本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客户的实际需求。对于少数的“土豪”级客户,超 过限额的部分需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支付了,虽然便利性体验降低了一些,但安全级别却提升的多了。

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如果付款需求真的超过限额怎么办呢?办法规定了可以通过账户升级的方式解决,即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账户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或者直接使用银行账户进行支付。

除了年累计限额,办法还规定了日累计限额,例如交易验证方式安全级别高的,客户可与支付机构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交易验证方式安全级别较低的,根据验 证方式客户在该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的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或1000元,但支付账户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金额不计入限额。经数据测 算,该限额也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客户的实际需求。对于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办法允许适度提高日累计交易限额。

支付账户转账怎么转?充值和提现都有什么规定?免费便捷的跨行转账真的终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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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账户转账对象主要包括支付账户、银行账户两类。银行账户转账至支付账户,叫做充值,支付账户转账至同名银行账户,叫做提现或余额回提。根据办法 的规定,支付账户之间,无论是否同名,都可以相互转账;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仅允许本人同名账户之间转账;支付机构提供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也不受同 名和金额限制。

但是,为了提高监管的灵活性,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在向银行准确、完整发送交易信息的前提下,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账。而对于客户办理资金回提业务,不受限额限制。

也就是说,客户仍然可以使用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完成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跨行转账业务。和他人之间的直接跨行转账业务能否开展,取决于开户的支付机构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相信这一规定肯定能够刺激支付机构提升规范业务的积极性。

其实,目前大多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也提供了跨行转账手续费减免服务,跨行转账业务也可以选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

新规对银行卡快捷支付有什么影响?

银行卡快捷支付不仅能继续使用,办法还采取了多项管理措施保障快捷支付账户安全。比如,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和开户银行均应当在事先或首笔交易时,自主 识别客户身份,即确定绑定的银行卡确归客户所有;支付机构还应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银行应与客户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使用范围和交易验证 方式,设立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等等。而在后续交易中,银行仍负责扣款交易验证,支付机构不得代为验证。

考虑到持卡人对于支付便捷性的需求,在支付金额不大或者支付机构安全保障能力较高的情况下,办法也允许支付机构代为验证。哪两种情况呢?一是单笔金 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以及公共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等,仍然可由支付机构代为验证;二是评定为较高类别的支付机构,在向银行准确、完整发送交易信 息的前提下,可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

我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得到什么样的保障?

网络支付,资金安不安全只是一瞬间的事,重要性毋庸置疑,实际上与资金安全相关的是客户信息的安全,更是至关重要的。办法对于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规定,继续秉承了央行一贯的理念。

在资金安全方面,办法对支付业务办理前、中、后三个阶段都要相应规定:

在办理业务前,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客户身份,并持续做好身份识别工作,不允许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开立。

在业务开办中,支付机构应对交易验证方式安全性较低的支付账户设置单日累计付款限额,对仅采用一种交易验证方式或不进行交易验证的交易,应无条件全 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支付机构应建立客户和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系统监测,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 制措施;支付机构应确保网络支付相关系统安全,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在办理业务后,当差错争议和投诉发生时,支付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和客户损失赔付机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赔付。对于快捷支付业务,办法要求银行也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而在信息安全方面,办法对支付机构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支付机构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 范围。支付机构应制定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并对商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检查和监督,防止因商户违规存储敏感信息而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 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支付机构应依法承担因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新规出台后,微信红包怎么用?

微信红包的使用包括发红包和收红包。发红包可以使用支付账户(即微信钱包)付款,也可以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没有金额限制。收红 包时,红包金额自动计入微信钱包。使用微信钱包付款的,根据客户微信钱包的类别和交易验证方式,付款金额要受到相应限制。例如,如果我的微信钱包为Ⅰ类账 户,那么我的累计付款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当我的微信钱包金额累计超过1000时,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的方式,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 户,这样付款限额就能相应提高了。

网络支付新规,资金安全的“压舱石”

网络支付新规出台,这是 加强网络支付监管的体现。近几年,网络支付方兴未艾。公众对羊年春晚全民抢手机红包的场面一定记忆犹新。抢红包成为了一种新的年俗。网络抢红包,就涉及到 资金安全的问题。之前,一些人因为轻信一些信息,导致自己账户上的资金不翼而飞,这体现了加强网络支付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资金,对于一个人来说非常重要。 如果资金不安全,他就得不时担心自己账上的资金会否没了,这会造成一定的人心恐慌。网络支付新规出台,每个人想使用资金,就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验证,虽 然说便利性有所下降,但能够确保资金安全,这是毋庸置疑的。

网络支付,是互联网时代的红利。今年年初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互联网+”的概念,这个概念持续走俏。网络支付,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 活。人们出门不必再大笔带资金。很多人选择通过网络进行支付。买了一样东西,即使相隔很远,都可以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来付账。一些资金安全问题的出现,则 让人们意识到了加强网络支付监管的重要性。网络支付新规的出台,是资金安全的福音。每个人只要按照相应的步骤操作,个人资金安全就好比加了一把密码锁。资 金安全得到了保障,人们就能更加放心地投入到学习、生活、工作中。当然,验证的环节自然要多一些。有的人就因此质疑这样做的必要性。其实,任何一种方式的 出现,我们都应该从初衷的角度去理解。多一些验证的环节,增加了资金安全的“压舱石”,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避免自己的资金陷入险境,又有何不妥呢?

当然,相关方面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不需要再进行技术革新。公众的资金安全需要保障,客户的体验感也需要考虑。科学技术在不断进步,科技进步的根本目的 就是方便人们的生活。科学工作者应该努力寻找一种既能保障个人资金安全、又能方便客户使用的方式。如果能寻找到这样一种方式,公众就不会吐槽了。只是,寻 找这样一种方式需要时间。公众可能暂时没有适应增加验证码来确保资金安全的方式,时间长了就好了。在这段时间内,科技工作者应该加快步伐,寻找更为便捷的 保障资金安全的方式。

网络支付新规出台,是护身符非紧箍咒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和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也以极快的加速度增长。据统计,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 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各种问题和风险也应运而生。网络诈骗、套现、洗钱等行为不时出现,消费者风险意识不足,信息和资金安 全缺乏保障,这些都亟待引起重视和规范。央行出台新规,对网络支付进行监管,就是为了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权益,促进网络支付的健康 发展。

应该说,安全性无疑是出台此项监管办法的首要目的,毕竟,对网络支付来说,如果没有安全性做保证,就不可能让消费者放心,也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此 前,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与安全,基本上依靠的是企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而一旦市场失灵,出现安全漏洞,对于消费者来说,其资金安全也必然 受到影响。监管的及时介入对于规范网络支付,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很有必要。但是,也要看到,监管对网络支付来说,更重要的应是护身符而非紧箍咒。要为互联 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监管也需要有创新思维,不能僵化死板,用旧的管理思路来否定一些创新做法,而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听取各方意见,才能有的放 矢,有效管理。

之前,央行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引发了全社会热议。剁手族们一度很担心今后网购时可能会受到限制,而有的 金融机构也认为监管是打着安全的旗号,行打压创新之名。经过五个月的征求意见和深入讨论,对比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采纳了各方观点,主要从两 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到三类,验证身份渠道越多余额付款限额越高;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 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这样就既保障了安全性,兼顾了便利性,也为金融创新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网络正在深入改变我们的生活,对网络支付的监管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看到,在一些领域,网络应用跑在监管前面的,往往是 先有了问题,倒逼监管必须跟上。新事物的产生必然打破旧有的利益格局,但也倒逼传统行业变革。面对各种互联网创新,监管如何跟上,如何转变思路,让各种管 理新规既成为创新的护身符,又促进传统行业的变革,让二者各取所长,携手并进,亦是对管理部门的巨大考验。比如,滴滴打车、优步等约租车平台的兴起也是如 此,面对公众对于出行舒适性与便捷性的巨大需求,如何通过法律来协调各方关系,让约租车的平台在合法监管下,既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又能推动整个运输市场 更有序地运行,传统的管理模式需要探索和变革。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网络支付的倒逼下,一些银行已经开始取消网上银行转账的手续费,这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而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也 必将在安全性上得以加强,消费者同样也是最大的受益者。互联网是一个交互性很强、也极重视用户体验的平台,监管只有听取各方声音,方能兼顾各方需求,走好 平衡木。

【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银行、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以及众筹、网络借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迅猛,影响重大。对于消费者来说,新 的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传统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所没有提供的便利服务,金融消费更趋方便化,当然另一方面也因此带来了较为突出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 一些消费者的资产安全受到威胁。

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当然也冲击了现有的金融行业秩序。现有的单类业态或混合经营的金融企业,最为突出的就是银行,业务受到较大冲击。商业银行在增加 保险、理财等其他业务品类后,不得不适应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挑战。但要看到的是,正因为此,传统金融企业对于“触网”变得更为积极,更为主动的拥抱改革创 新。而且,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带来冲击的同时,也促进金融消费变得更为活跃。

无论在网上发微信红包还是进行交易,如果安全得不到保障,不能有效防范风险,不能充分保护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岂能促进金融服务行业的积极创新?岂能让“互联网+”惠及广大民众。正因如此,新版网络支付办法特别强调安全底线。

娱乐无极限,娱乐有底线。做任何事情都有底线,网上支付也是如此。人们发个微信红包受点损失,是小事;而当人们一在网上支付就会出现问题时,那就是 大事了。正因如此,网络支付新规必须筑牢安全底线,网上支付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强化安全底线,提升支付安全水平,保障网民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