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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怎么算(借款利率怎么算)

admin2022-08-25热门股票11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未约定,则不支持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则自然人间的不支持、非自然人间的法院自由裁量

a、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年利率24%之内的,予以支持

a、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年利率24%-36%之间的,当事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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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这部分利息,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则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绝给付,则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已经支付,借款人要求返还,则法院不支持。

b、换句话说: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5、年利率36%之外的,超过部分不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

被告白某文于2014年8月13日与原告深圳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贷款利率为月息1.3%,贷款期限为12个月。管理费为贷款总额的1%/月,按月收取。服务费在第一月的还款日一次性向借款人收取,其标准为贷款总额的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0.2%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宣布解除合同:乙方发生还款逾期三十天以上时,或虽然逾期少于三十天,但财务状况恶劣的。”同日,被告白某波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白某文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人民币15万元支付于被告白某文帐户。一个月后,被告白某文依约偿还第一期款项,但未向原告偿还任何的借款本金、利息、管理费。后没有再继续偿还任何费用,因其逾期天数已超过30天,原告深圳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某文立即归还本金人民币13.75万元、支付利息暂计人民币1.17万元、支付管理费暂计人民币0.9万元。被告白某波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深圳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白力文签订的《借款合同》除对利息及管理费的约定过高之外,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及管理费的约定过高,本院对于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与管理费,不予保护。

故判决如下(当时新版《规定》尚未正式实施):被告白某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75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白某波对被告白某文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某波代偿后,有权向被告白某文追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199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但是先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利率规定进行了调整,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干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即使支付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此外,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对于放贷人来说,高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是不收保护的并且违法的(内容见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以制定贷款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债务纠纷法院也只会保护法律所承认的部分。

而作为借款人,在需要借款时应当寻找正规的贷款机构贷款,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过高利息应当要有一定的防范意识,借款前要综合考虑到自身的还款能力,不要盲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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