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和供应链金融的区别】
全面解析融资性贸易的交易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主要指上游企业为获取资金,以其与下游企业签订的真实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向供应链企业申请以应收账款为还款来源的融资。
关键词:融资性贸易;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2006303 1背景综述 1融资性贸易产生的背景 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融资为目的、贸易为手段,扩大自身规模的贸易经营模式。
进出贸易融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减免保证金开证:减免保证金开证是指我行免收或者部分免收客户开证保证金,为客户开出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所谓贸易融资,一般是指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以该商品交易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而传统贷款,则一般投向广,期限较长,资金使用难以追踪,一旦企业自身资金流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其还款能力。
另外,供应链融资还强调授信还款来源的自偿性,即企业通过银行资金支持做成贸易,该交易的销售收入能够为自己还清银行贷款。
贸易融资通俗解释
1、所谓融资性贸易,指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很难从银行通过自偿性的贸易融资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2、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3、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服务于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包括信用证(含国际及国内信用证)、托收、汇款、保理等业务项下的授信及融资(包括由此派生的远期结售汇项下授信)业务和本外币非融资类保函项下的授信。
为什么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
法律分析:融资性贸易是比较容易违法的,因为融资性贸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以融资为目的,但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虚假贸易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福建省于2018年5月开始实施禁止融资性贸易的政策,旨在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防范金融风险。
常见于大宗商品领域。融资性贸易业务发展过程中显现出极大风险,给国有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国资委自2013年以来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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