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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地址)

admin2022-09-27推荐股票3
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通知》内容包括: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内容包括: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新增允许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展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提高试点额度,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新增8个省(市)区域内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为500万美元。

据《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企业。《指引》同时规定了试点企业需符合的条件及其申请参与试点业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明确试点企业参与试点业务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拓展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下一步将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政策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

华网综合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文/华网 实习记者 朱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