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例,信用卡诈骗案例 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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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乐享卡包】真人真事,3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招数,招招为了
- 2、有没有信用卡不还坐牢的案例
- 3、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例
- 4、9家银行信用卡共欠款17万,现在无力还款,最终会有什么结果,如果坐牢要坐几年?
- 5、信用卡诈骗案例欠钱五六万坐牢的话要坐多少年
【乐享卡包】真人真事,3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招数,招招为了
信用卡诈骗的发生通常是抓住了持卡人的某种心理,比如当持卡人急于提升信用额度,不法分子会对此设计好相应的圈套,而当事人会不知不觉进入圈套。
这种情况非常多,虽然很多人知道其中的猫腻,但总是有人当局者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
2019年6月23日,古邵镇程某报警称:手机收到10693834****发来的短信,上面显示信用卡记录良好可以提额,程某正有此意提高额度,就按照对方提示进行操作,进入对方提供的网址,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卡号,密码,及验证码等。
随后,手机收到银行卡消费信息,程某就拨打建行客服电话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信用卡被盗刷了,程某才知道被骗了9800元。
案件剖析
这类犯罪主要针对急需用钱、但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额度低、放款慢,不法份子便通过网站、短信、邮件、朋友圈等,声称可办理高额信用卡、放款快等理由来诱使受害人上钩,在通过收取各种费用来欺骗受害人转款以实施电信诈骗。
常见信用卡诈骗类型
一、信用卡逾期诈骗
骗子打电话给受害人,谎称受害人名下信用卡逾期,以此恐吓受害人。并以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征信或要求受害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等为由,骗取受害人个人信息、信用卡号码、密码等,最终骗取受害人钱财。
二、代办大额信用卡
额度在信用卡当中最容易被当作诱饵,除了提额类的诈骗,就是代办大额信用卡诈骗。
骗子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的广告,比如张贴牛皮癣、群发短信、即时通讯软件等,声称无视黑白户,能办10-50万大额信用卡。
套路就是只要有人想办卡,骗子就会要你交钱,比如需要转账到指定的储蓄卡,给客户走流水。或者需要保证金之类的,等把钱转过去之后,就会发现已经连续不上对方了,弄得白白损失一大笔钱。
三、信用卡提额诈骗
假期使用信用卡消费频率增多,对金额的需求也增大,银行会不定期邀请持卡人提升额度,而有不法分子就会利用这一时机进行诈骗。
比如自称银行客服,或者冒充银行发送短信,对方已提前知道持卡人的部分信息,以此打消持卡人的疑虑,同时提出可提升额度的要求,进而诱导持卡人提供更多的敏感信息,从而实施盗刷。
提醒大家,如果收到短信说提额了,打开信用卡App查看就可以知道是否提额了,其他的什么不要相信。
而信用卡一年提额次数不会超过一次,也有可能一年也不提额一次,银行给你的信用卡提额完全是看个人消息记录为依据,然后自动给你提额的,自己想申请提额一般都不会给你通过的,所以想提额还是要多使用信用卡消费。
如何做才能够避免上当呢,首先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办理信用卡选择正规渠道,比如到银行官网、线下网点、银行合作正规第三方平台等办理。
2、与信用卡有关的电话、短信要仔细甄别,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验证真假;当甄别不清或牵涉金额较大时,必须到银行柜台当面进行确认,以防止财产损失。
3、如不慎被骗,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
有没有信用卡不还坐牢的案例
信用卡不还属于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因此,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案例: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透支不还钱案件,持卡人王某透支消费逾期不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6年8月,22岁的北京市民王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随后的两个月里,王某拿着信用卡在北京电器城里多次刷卡消费,共计透支5100余元。当王某准备还款时,却突然失去工作。“当时就是觉得透支了信用卡没什么要紧的,等什么时候有了工作,手头有钱了再还。”王某在接受法庭审判时说。正是抱着这种心理,王某对随后银行的多次催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银行向警方报了案,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王某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例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7刑终60号
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友良信用卡诈骗案例,男信用卡诈骗案例,1968年7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信用卡诈骗案例,汉族,初中文化,私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抓获羁押,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彭旺明,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友良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7)鄂070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友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友良,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月,被告人李友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办理卡号为52×××0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的牡丹贷记卡一张。2014年4月,李友良申请将上述信用卡额度上调至人民币30万元。至2016年6月25日止,李友良经多次刷卡消费、还款,后经银行催收人员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向李友良进行催款,同年7月,李友良采取改变联系方式、外出逃匿的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止到2016年11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2.2036万元尚未归还。2017年1月6日,被告人李友良在汉口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9日,李友良的家属代为偿还上述全部逾期本息。原判认定的事实,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报案材料、涉案信用卡流水明细、涉案信用卡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照片记录、短信催收记录、信用卡申办及额度调整材料等书证;证人贾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友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退还逾期本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李友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友良上诉辩称,我的信用卡是可以分期还款的,由于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信用卡借款,但一直在努力还款,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是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彭旺明辩护提出,李友良在信用卡限定额度内透支,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用于挥霍或者其他非法活动,不是恶意透支;因其经营的企业出现特殊困难,造成信用卡透支额未归还,企业有资产不可能逃避欠款,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上诉人李友良持工行银行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案发前尚欠人民币12.2036万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有发卡银行的恶意透支金额情况说明、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牡丹卡账户信息、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及挂号信函收据、上门张贴催收通知单的照片记录、短信催收记录、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书及审核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李友良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贾某(工商银行卡部工作人员)的证言;李友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并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李友良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关于其行为不是恶意透支,没有非法占有为目故意等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友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剑波
审判员: 徐钰城
审判员: 明延发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丹
9家银行信用卡共欠款17万,现在无力还款,最终会有什么结果,如果坐牢要坐几年?
欠款17万信用卡诈骗案例,已经可以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案例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信用卡诈骗案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信用卡诈骗案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男子办信用卡还债 无力偿还造成恶意透支涉嫌诈骗
中新网重庆8月14日电(孙寒敏)男子找朋友借钱跑货运,持续亏钱无力偿还债务,朋友提出办信用卡以此还债,最终无力偿还造成恶意透支银行报警。14日,记者从重庆渝北区警方获悉,何某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今年3月,何某找朋友王某借8万元买货车跑货运,后货运一直亏钱无力偿还债务,王某遂提出让何某办信用卡给自己使用,直至从信用卡内取出8万元还清债务。
据介绍,王某从该信用卡共透支消费29936元,到期后何某却一直没归还该笔欠款,银行多次催促未果报警,称王某3个月后不归还欠款,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涉嫌信用卡诈骗。
接警后,民警立即将何某传唤至派出所。
经讯问,何某对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何某借钱买货车跑货运,但买车后一直亏钱,无法支付债务,王某提出让何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信用卡,后给王某使用,直至其从信用卡内取出8万元把账还清。
期间二人协议,信用卡使用期间,由何某每月到期归还信用卡内透支的钱。为解燃眉之急,何某当时同意信用卡诈骗案例了此办法。
据何某交代,自己找到一办信用卡的中介公司,让其帮忙提供一份假的收入证明,欲办理30000元额度的信用卡。后代办人与何某一同前往银行填表,何某亲自签字,同时提供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一月后,何某拿到新办好的信用卡。
另据交代,何某拿到卡后一直由王某使用,由于何某无还款能力,王某多次消费后何某并没有及时还款,本金加利息越滚越多,银行多次催收后何某最终不堪其烦,于是便更换了电话号码。
何某以为,换了电话银行就“查无此人”了,殊不知银行已报案。
据悉,何某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目前,何某已被取保候审。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男子办信用卡还债 无力偿还造成恶意透支涉嫌诈骗
信用卡诈骗案例欠钱五六万坐牢的话要坐多少年
信用卡诈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资料: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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